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研究生考试(考查)作弊的处理规定

 

为杜绝考试作弊现象,严肃校纪,对研究生考试作弊特作以下处理规定:

一、无论闭卷还是开卷考试(考查),凡在答卷过程中交头接耳,抄袭他人答卷,换卷(包括协同作弊者),在闭卷考试(考查)中翻阅书籍、笔记及夹带,代替他人考试等,一律视为作弊行为。

二、研究生考试作弊,不论其情节轻重与本人态度如何,该门课程以零分计,不准正常补考,并给予纪律处分。对于作弊手段恶劣,性质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。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,且确有悔改表现者,经本人申请,导师同意,教研室及院所签署意见,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批准,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,合格者按合格最低标准记分。其学 位授予问题须经学位分会严格审查后,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做出决定。博士研究生发生考试作弊,则立即中止学业。

三、凡违反考试规定,不按指定座位就座,或将书籍、笔记及与考试有关的纸条带到座位内,尚未造成作弊事实,经监考老师提出批评,但本人坚持不改者,一律按考试作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。

四、凡考试作弊再犯者,一经发现,即令其退学。

五、监考教师发现研究生作弊,应立即停止学生答卷,没收其考卷,并及时向研究生办公室或科研办室报告;全部考试结束后,由各研究生办公室或科研办公室汇总报研究生院。

自1992年6月1日起,关于考试(考查)作弊处理按本规定执行。

 

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

二○○一年五月修订